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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50)---“CP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6-04-0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知名引证商标下字母商标整体外观近似的认定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5)京73行初10045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原告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

广东谐达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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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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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柏丽德公司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1、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77532A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77532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作为珠宝首饰的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引证商标权利人知名品牌,但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抄袭和摹仿引证商标权利人APM品牌。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3、引证商标一、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珠宝制品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4年1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认读、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apm”商标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认读、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3、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 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4、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柏丽德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类别、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较为相近,已经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由字母“CPP”组成,引证商标一由字母“APMMONACO”组成,引证商标二、三由字母“APM”组成,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志。在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商品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1、撤销被诉裁定;2、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专业经验

字母商标近似看整体视觉,字体、结构比例高度近似即可能构成混淆;若引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共存更易导致误认,应严格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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