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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公司成功代理厨房清洁用品行业商标无效宣告案

日期:2026-05-28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第77104588号“施克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930469号“克林”商标、第58651173号“克林莱”商标、第46681107号“克林莱”商标、第9050726号“克林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商标权的复制、摹仿、抢注。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克林”系列商标的抢注。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傍、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且抢注恶意尤为明显。5、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款、第四十五条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用打印纸;纸制抹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防锈纸;纸制抹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克林”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以此种方式取得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无效宣告。本案就属于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申请无效宣告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申请人恶意搭乘申请人知名度,注册手段不正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法应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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