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77751975号“LUCKY MONKEY”(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032970号“幸运猴XINGYUNHOU及图”商标、第35530422号“LUCKIN MON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服装”等商品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本公司在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为原则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引证商标二在指定商品上未实际使用,极可能是闲置商标,故建议申请人同时启动商标驳回复审+引证商标二撤三的方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幸运猴”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本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期间,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第77751975号“LUCKY MONKEY”商标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童装;服装;服装;游泳衣;服装;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核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撤三”组合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许多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极可能因存在障碍商标而被驳回。这时就需要专业的代理公司积极的找出合适的方案来争取客户的大利益,帮助客户终成功取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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