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山东腾讯”侵犯“腾讯”驰名商标被判赔偿30万元 | |||
案由 | 商标侵权案件 | 在先权利商标 |
|
被告 | 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原告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侵权情况 | 被告在网站首页及广告宣传材料突出使用“腾讯”。 | 指定类别 | 第38类通讯服务类 |
申请号 | 无 | 注册号 | 1962827 |
申请时间 | 无 | 申请时间 | 2001年8月31日 |
注册时间 | 无 | 注册时间 | 2003年2月28日 |
案情简述 |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故原告将其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 ||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 ||
专业经验 | 1、字号权与商标权属于相互独立的权利,却相互影响。字号权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应合理避让,以免造成侵权。 2、商标侵权成本日益增加,新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高达500万。建议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共建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 |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