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异议人哥立普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商品上的第38496465号“阪神胜牛”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22675577号“京都胜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两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胜牛”,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饭店;餐厅;咖啡馆;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内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决定被异议商标在“饭店;餐厅;咖啡馆;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商品上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相同,且指定服务类似,很明显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异议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通过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法留给了相关利益权利人3个月的商标异议期限,相关利益权利人可以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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