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9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的商标不予保护 | |||
案由 | 商标侵权纠纷案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权利商标 |
| 原告 | 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第三人 | 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 |
案情简述 | 原告成立于2015年1月,初始股东为金某及沈阳绅士格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士格林公司,金某为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自行注册或从绅士格林公司处受让了涉案“ 第三人于2005年开始在北京经营。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为宣传“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做了大量的宣传推广,2006年开始,该品牌每年均获得业内各项荣誉,包括“杰出饼家”“中华烘焙明星饼店”“全国十佳饼店”“五星级饼店”等,还是2008年奥运餐饮供应品牌。 被告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注册用户可在该网站上传相应商户信息及发表点评。第三人在该网站的北京站上传了其在北京市经营的多个“巴黎贝甜”直营店或加盟店信息。网络用户在该网站的北京站搜索“芭黎贝甜”,下拉列表中会出现大量“巴黎贝甜”搜索建议项,点击“巴黎贝甜”后,出现第三人上传的前述“巴黎贝甜”店铺信息。 原告以大众点评网上的“巴黎贝甜”店铺信息由被告上传为由,认为其行为构成在类似服务(广告推销)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为“巴黎贝甜”商铺提供订餐等服务,认为其行为构成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但表示在本案中只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 ||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1.被告网站上的被诉“巴黎贝甜”店铺信息均由第三人上传,第三人经营的饼店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43类餐饮服务,其在大众点评网的店铺信息中使用“巴黎贝甜”属于在餐饮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与原告涉案3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原告指控的商标使用行为由第三人实施,且第三人的行为并不侵权。2.在原告申请注册涉案3个商标前,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早已开始在饼店经营中使用“巴黎贝甜”标识,在全国开设了大量饼店,实施了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宣传推广,获得了行业内的大量荣誉。对于烘焙行业的相关公众而言,“巴黎贝甜”标识与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属于其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3.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将第三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稍作修改后进行商标注册,且不实际使用而在网上兜售;原告不仅不使用涉案商标,反而使用第三人的“巴黎贝甜”进行招商宣传;原告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在网上兜售。根据以上事实,原告取得和行使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提起本案诉讼系权利滥用,其涉案商标权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且不得申请注册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商标。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若权利商标明显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恶意申请注册或恶意抢注等情形,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权人依据此类瑕疵商标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的,属于权利滥用,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商标权不予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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