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不仅仅是“像不像”的问题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3)京行终4994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11月30日 |
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彪马欧洲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原审第三人 | 左*军 | ||
在先权利商标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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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类别 | 25类 服装、鞋等 | 指定类别 | 25类 服装、鞋等 |
案情简述 | 彪马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名下“条形图”商标在鞋类商品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应被认定为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共申请了29件商标,其中部分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22年02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公彪马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在标志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志,且彪马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詹姆斯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以及左*军受让诉争商标存在欺骗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有误,结论错误,应予撤销。彪马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彪马公司的诉讼请求。彪马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者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根据彪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各引证商标在“鞋”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左*军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前述商标相关情况,却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诸多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若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认为两者的商标持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有误,结论错误,应予撤销。彪马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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