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ofi 赛诺菲”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1388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2年12月28日 |
诉争商标 |
| 在先权利商标 | ![]() |
被告 | 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赛诺菲 |
使用商品 | 11类 灯具空调 | 指定类别 | 5类 医药 |
案情简述 | 赛诺菲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2019年5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告的第747304号“赛诺菲”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386355号“sanofi”商标(引证商标二)、第7993681号“SANOFI”商标(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赛诺菲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原告的引证商标一、三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为“赛诺菲Sanofi”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赛诺菲”“SANOFI”为非固有词汇,显著性较高。第三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三中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均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商品,引证商标一、三赖以驰名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亦为相关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药品。第三人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不正当借用了原告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的商誉,有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03713号关于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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