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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人民正在积极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相信我们一定能战胜它,在很多新闻及宣传中有使用“新冠”简称。一个高辨识度的商标,很容易让人们知晓和传播。所以,一些知名的人、物甚至事件,都会成为很多有着敏锐意识的人,想办法抢注成为商标。那“新冠”是否可以作商标?商标局是否可以核准这些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问题专家董葆霖做出了回复:“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商标使用。
经查询,目前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商标检索到0件,但却发现了178件带有“新冠”二字的商标,其中包含新冠群、新冠炭烧、新冠老麻花、新冠军、新冠好运等等,商品服务类别为木材;石板;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水泥板;瓷砖;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地板砖;制砖用黏合料;涂层(建筑材料)等,与肺炎并没有什么关系,因此截止今日还没有个人或企业申请注册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商标。以众所周知的“非典”为例,商标网显示含有“非典”二字的商标共有57件,其中申请时间最早的是深圳高卓药业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1日申请的第3525047号“非典型”商标,商品服务类别包括针剂、片剂等,另一些“非典”商标类别则主要申请在消毒皂、清洁剂、洗面奶等清洁用品上,但这57件商标均是未注册成功。这表明当某个名称或其缩写在特定时间点后产生了不良影响,则未必能获得批准注册。而已获注册的新冠商标法律上会继续有效,但如果相关公众已对新冠产生了不良心理预期,则原新冠商标权利人可考虑换其它商标名称,以随机应变适应市场变化。
商标是一个识别标志,首先应当追求的是显著性,即区别能力。当然,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既注重具有显著性又注重具有时代特征的商标是好商标。但是无论你怎么追求“显著性”、“时代性”,都不能忘记商标组成要素不得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有其他不良影响这一法定原则,这是商标选择和商标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