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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14)-百事可乐被判停刮“蓝色风暴” “蚂蚁撼大象”商标侵权之诉
案由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案号:
法院
一审:杭州中院
二审:浙江高院
审判时间
一审:2006年11月3日
二审:2007年5月24日
诉争商标
在先权利商标
商标侵权人
(被告)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权利人
(原告)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类别
第32类啤酒饮料类
指定类别
申请号
无
注册号
3179397
申请时间
2002年5月20日
注册时间
2003年12月14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为由,驳回蓝野酒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故撤销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在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专业经验
1、即使主品牌是知名商标,但是,如果附标构成侵权一样法律禁止。在使用标识前一定检索是否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免侵权。
2、面临跨国企业侵权,依然勇敢维权,并且诉讼成功,是一起典型的“蚂蚁撼大象”的商标侵权案件。
3、本案属于反向混淆的案例。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