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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异议人上海快健身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绣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第25类“服装;体操服;游泳衣”等商品上的第26688199号“易竞健身 E-GY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11431513号“EXGYM”、第19908799号“EXGYM”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 “易竞健身 E-GYM及图” 指定使用在第25类 “鞋;运动鞋;运动靴” 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1513号、第19908799号
“EX GYM”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服装;体操服;游泳衣” 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似, 属于类似商品, 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近似, 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近似,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商标局和商标权人共同保障,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的近似商标驳回制度是对在先商标的第一道保护线,当第一道保护线维护不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商标权人自身采取救济手段来积极维权,这就需要商标权人密切关注与自身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制度,从而在法定的时间内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在先商标权,避免经营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搭了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