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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绿地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份委托我司对第16506862号“绿地假日 GREENLAND PRIMUS HOTELS GREENLAND HOLIDAY”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绿地”、“GREENLAND”为申请人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利。
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9986738号“PRIMUS”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4. 被申请人受让取得高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店集团)抢注的争议商标。高店集团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不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其中大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与高定集团属于利益共同体,被申请人及高店集团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审理结果:
高店集团将申请人字号“绿地”、“GREENLAND”和申请人引证商标组合申请注册于别类服务上,且对此并无合理解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列举了系争商标注册人三种典型的“其他不正当手段”:(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3)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囤积行为、以炒卖牟利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即属于最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即属于第(1)、(3)种情形,威名公司抓住对方的关键特点,直击要害,为客户代理无效宣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