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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来没有使用过并因不使用已被撤销的商标,如果在未被撤销前的时间段遭遇侵权,那么在撤销后是否能主张赔偿?2019年9月18日,欧盟法院总法务官给出了意见(C-622/18)。
Länsförsäkringar案(C-654/15)中,欧盟法院曾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207/2009)第 9条(1)(b),欧盟商标注册五年内,其权利人不需要使用,就可以对抗他人与其商标核定用商品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五年期满仍然没有真实使用,权利人就不能再对抗他人的相关反诉或抗辩。总法务官认为,本案情况不同,虽然涉案商标都没有真实使用,但本案商标已被撤销,而Länsförsäkringar案的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尽管如此,总法务官仍认为,商标被撤销,改变不了被撤销前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不允许追究,就变相承认了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这有失公允,也不符合Länsförsäkringar案的法理逻辑。总法务官建议欧盟法院基于《一号指令》(2008/95)第5条(1)(b)支持涉案情境下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不适用此条规定,可根据反法或是其他侵权责任法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