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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2月,威名知识产权公司接受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对第19580420号“air”(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09959号“AIRTECH”商标、第9579046号“AGEAIR”商标、第17146825号“现一代 AIR TOOLS”商标、第13808272号“OLAIR”商标、第11228299号“天空”共5件商标在呼叫、含义、字形、整体外观等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标识如下:
【典型意义】
这是威名知识产权公司通过论述不近似为客户争取商标权的典型案例。我国目前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但商标资源量有限,对于核心商标、重要品牌被驳回后怎么办?商标驳回并不意味着终局,申请人应积极地利用驳回复审程序加以争取,并在做出是否复审的决策前全面分析复审的成功率高低,以期达到如愿的结果。
商标审查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因驳回的引证商标过多而放弃复审争取。殊不知引证商标虽多,但并非均是主要障碍商标,可对主要障碍商标采取撤三措施+复审争取。且当前正推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商标注册审查加快,而我国商标注册量逐年大幅增长,故审查员在注册审查中对于音、形、义较为接近的商标均作为引证商标,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积极利用复审程序争取,并且在整体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复审成功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