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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上海威名知识产权公司接受上海游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第22188554号“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84664号“图形”、第16095843号“图形”共2件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标识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2件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威名公司代理图形复审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则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构图要素是游戏手柄和笑脸,引证商标1是正方形和信息图标,并加之以颜色组合,引证商标2是正方形、笑脸和文本框。申请商标与2件引证商标外观构图区别明显,威名公司在专业全面分析标志近似度后,成功帮助客户维权。另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图形审查的主观性较强,驳回风险较高,对于构图有较大差异的图形商标驳回后建议复审争取,当前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商标资源量有限,选择正规专业诚信的代理公司,会大大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