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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8)—友信 商标撤销案
案由
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审判时间
2018年7月30日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理由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诉争商标
诉争申请人
王某
权利人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号
6837994
指定类别
36
注册时间
2011年02月07日
实质使用
商标标志
商标局决定
2016年2月,商标局以友信担保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注册。
商评委裁定
2017年3月,商评委以友信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为由,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友信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友信商标。
终审判决
判决驳回友信担保公司与友众信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业经验
1、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与商标局等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部门、不同系统,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的法律职业素质一般高于行政机关的审查人员,商标局与商评委的裁定与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经常出现不一致的结果。
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实质性差别,实际使用的商标的使用不能视为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使用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不同时要及时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