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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6)—今日头条
案由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号:
(2016)京73行初1476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16年6月
诉争商标
权利人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第35类广告类
申请时间
2014年08月11日
申请号
15130045
注册时间
2017年07月14日
驳回原因
商标局认为:
1.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2.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
法院判决
1. 诉争商标对于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项目不 具有夸大宣传或误导公众之含义,不带有欺骗性。
2.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与诉争商标的含义关联性较远,未直接表示了前述服务的内容。
专业经验
1. 对于企业很重要的商标不能因为驳回复审失败而放弃商标,相反,因积极上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商标驳回或复审失败阶段并不是一个案件的终结,企业还可以继续选择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诉讼,只有通过尽可能多的选择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更有机会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2.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有意识的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如商品包装、宣传册、销售合同、获奖证书等,作为驳回复审或行政诉讼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