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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寰洋留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28577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在申请人决定复审前,本上海商标代理公司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成功率从商标近似方面进行了分析,结论是申请商标与第19873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84040号“IJL.KidSpac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复审成功率较高。
商评委经审查,认可本代理公司的主张,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初审公告。
商标标志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则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虽然图形设计题材都是“熊”,但是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多数商标申请被驳回的风险较大,特别是图形商标,审查主观性较大,驳回风险也较高。当申请人的商标被驳回时,本代理公司建议申请人全面分析商标复审的成功率高低,从而权衡是否决定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