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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异议人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乾界置业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的第20730003号“魔方智慧城市”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18925914号“魔方生活”、第13948374号“魔方城市公寓”、第16305224号“魔方 GO”等系列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文字的显著部分均为“魔方”,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含义,且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除“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上述除“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服务上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显著部分均为“魔方”,其它文字要素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商标局和商标权人共同保障,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的近似商标驳回制度是对在先商标的第一道保护线,当第一道保护线维护不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商标权人自身采取救济手段来积极维权,这就需要商标权人密切关注与自身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制度,从而在法定的时间内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在先商标权,避免经营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搭了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