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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69)-- “婷美佳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
(2020)京73民终459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20年08月26日
权利商标
诉争商标
注册号
1471011;1936988;
3027731;5651423;
6376274
上诉人
(原审原告)
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李某
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10;25;25;25
25
申请时间
1999年06月11日 ;
2001年06月21日 ;
2001年11月30日 ;
2006年10月10日 ;
2007年11月13日
注册时间
2020年11月07日 ;
2012年09月28日 ;
2014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1日;
2020年05月14日
一审:原告婷美保健主张其依法享有在先的“婷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婷美”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过多年高速发展,原告已经成长为国内内衣行业领先的公司之一;经过多年持续推广和宣传,“婷美”字号以及“婷美”等商标在内衣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婷美佳人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内衣等商品、商品包装、合格证、吊牌和吊牌线扣上等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婷美”近似的“婷美佳人”等商标,且被告婷美佳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婷美保健公司将婷美佳人公司、李某、销售平台京东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二审:婷美保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李某、京东公司应与婷美佳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且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请求被上诉人应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婷美保健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婷美佳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商品上使用“婷美佳人”的行为,能够起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婷美佳人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婷美佳人在其生产、销售的文胸吊牌、合格证等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婷美佳人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婷美保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婷美保健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30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申请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商标等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权行为及结果发生,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京东公司既非被诉商品的经营及销售主体,亦未从事被诉侵权行为,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行为没有发生帮助侵权行为。在婷美佳人因商标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以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的费用亦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婷美佳人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30000元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专业经验
企业打击近似商标的行为一定要趁早,不能等到近似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才想起来维权。这也提醒了申请人对于商标管理和保护绝对不能放松,否则,后期维权所要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