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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68)-- “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情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案号
(2018)京行终1254号
诉争商标
18197167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图样
原告
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等类
第三人
唐七公子
(小说作者)
案情简述
1、唐七公子于2017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商标损害了其对该小说作品享有的在先权益。商标局认可唐七公子的无效理由,诉争商标被无效宣告。
2、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图书已由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了多种外文版本,“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为小说作品名称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在商业实践中,利用小说作品名称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目前商业环境下小说衍生品的覆盖范围关联密切,共存易造成混淆误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业经验
作品名称可以作为在先权益受到保护。
小说作品经过游戏、影视、漫画等周边开发,具有一定知名度,作品名称可以作为法律规定保护的在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