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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韦德中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我司在申请注册“会呼吸的健身房一兆韦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核心业务41类健身服务类别。
2018年12月份,商标局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对此驳回理由不予认可,委托我司申请驳回复审,我司的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较强,具有合理来源,且“一兆韦德”为申请人主品牌,通过申请人不断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申请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名称过长有可能会导致商标的显著性构成不足,对于过于复杂的文字商标,虽然具备了足够的显著性不会与其他的商标近似,却因为消费者难于记忆而无法发挥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威名公司在处理此类驳回案件时,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抓住商标的显著性部分、独创性、申请人的知名度等关键点来继续争取,最终赢得商标的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