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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32279579号“正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884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5661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主要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本代理公司建议申请人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申请商标和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商评委经审理,发现引证商标已被无效,不构成障碍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无效+复审”组合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申请人名下已有“正善”商标的在先注册,引证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模仿。所以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之前应该预先合理进行商标布局,在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预先注册商标,从而防止其他企业的抢注。同时,还要做好商标的监控管理,当品牌受损时要主动出击、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