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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阅文文学有限公司”是威名公司的老客户。2018年7月份,申请人委托威名公司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四件引证商标近似予以部分驳回。通过分析可知,商标局驳回原因主要在于,申请商标图样中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近似,因此驳回在部分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司代理人通过专业分析,认为通过复审争取有较高成功率,故申请人决策进行驳回复审。
最终,商标局评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5064号“ u Chain及图”商标、第16673788号图形商标、第16858525号图形商标、第6997854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以下经验:
第一:图形商标设计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是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即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图形商标的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二:商标驳回后怎么办?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撤三、转让收购、签订共存协议等方案来解决。商标被驳回不一定就是意味着该商标就不能获得注册,我司在该方面有许多成功案例,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