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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壹米滴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于2019年6月份委托我司代理其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壹米滴答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17年02月08日提交注册,申请人杭州米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名下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名下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是恶意注册。我公司经查实后向商标局主张:争议商标来源于被申请人字号,图形由被申请人原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也不存在恶意注册,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支撑。
商标局经审理后查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也未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为恶意抢注。最后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商标并不是在注册后就可以高枕无忧,还是要提防被无效、撤三的危险。因此,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时就应该是有合理来源的商标,并且在注册后要积极使用。
面对恶意的无效宣告等措施,权利人需要积极采取无效答辩等措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并不意味着商标一定就会被无效,权利人需选择正规的代理机构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