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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12)-“INTEX”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案由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号:
(2019)京73行初7564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19年7月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号
25212463
注册号
10616989
申请人
上海国展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趣服装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第35类广告类
申请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2012年03月14日
注册时间
无
2013年05月07日
法院判决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合法有效状态,属于在先障碍商标。
2、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单方程序,引证商标持有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因此在缺乏充分举证及辩论的情况下,商标知名度无法予以考虑,否则有违程序正当性。故原告证据为单方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3、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讼失败。
专业经验
1、诉讼一般不会等待引证商标的撤三或撤销复审结果。
2、对于商标知名度的使用证据,法院目前持不予认可的态度。原因是驳回复审为单方程序,证据未经质证辩论。另一方面也是法院目前面临较大的审限压力,不考虑诉争商标的证明度,可以加快审查速度。
3、鉴于目前诉讼审查的现状,在争取商标时的原则为,原始商标程序不中断,并后续不断提交新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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