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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11)—第7470473号“russet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案由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商标
申请号
7470473
权利人
巴鲁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25
申请时间
2009年06月15日
驳回理由
缺乏显著性驳回,“russet”中文含义为“赤褐色”,指定在服装上表示颜色。
商标局决定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评委裁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russet”中文含义为“赤褐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
一审判决
申请商标的“russet”有“赤褐色”的含义,但该含义相对于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来说较为生僻,一般消费者并不知悉其具有颜色的含义,此外,申请商标除了文字“russet”外,还有可识别部分图形,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专业经验
1、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认定具有主观性。
2、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意见与人民法院的判决经常出现不一致的结果,商标权利人在有机会成功时,应当充分做好行政诉讼的准备工作,不要忽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对于商评委裁决的纠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