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关注微信
基础业务
非诉业务
版权登记
税收优惠及资质认定
无偿资助及科技创新
品牌推荐及认定资助
公司注册
400-608-6660
【案情介绍】
申请人兆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14684067号“BELLDAM wax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17699号“WAXM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从而驳回申请商标在“织物、布”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通过以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可知,商标局认为两商标近似的主要原因是都含有英文“WAX”。但是,本代理公司经查询,发现英文“WAX”的常用含义为“蜡”,而“蜡”又是布的一种主要原料,即英文“WAX”使用在“织物、布”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不具有显著性。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BELLDAM”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TC”明显不同,且两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商评委经审查,认可本代理公司的主张,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准予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予以初审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组合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中含有通用的、缺乏显著性的部分可能会被驳回,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中行业及产品种类繁多,商标审查员在商标申请近似审查时,可能不知道某些行业或产品的不常见的通用名称,从而以存在障碍商标为由而驳回。因此,本代理公司建议申请商标中还是尽量不要带有某些不常见的通用的、缺乏显著性的部分,以降低申请商标被驳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