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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雪伦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13885754号“创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730665号“创图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3991号“图创 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部分商品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本代理公司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全面分析案情,发现,引证商标一部分指定商品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一初审公告的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此外,申请人还享有“创图”商标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一部分被驳回商品的复审极可能失败,因此,本代理公司建议申请人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申请商标。商评委经审理,发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驳回商品上的复审失败,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驳回复审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二项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