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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韦德中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18121598号“fresh choic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154265号“巧艾斯 Choice及图”商标、第3748737号“CHOICE”商标、第16044392号“绿机源 绿机源LVJI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典型意义】
本代理公司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申请人主要在“啤酒”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所以主要障碍商标为引证商标三,进而从读音、字形、含义及整体外观等各方面具体分析了两商标的区别,也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所从事的行业进行了分析。商评委经审查,认可了本代理公司的主张,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在“啤酒、姜汁啤酒”等重要商品上予以初审公告。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复审方式帮助申请人在重要商品上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商标与主要障碍商标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许多申请商标都会因障碍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对于被驳回商标,在有明显近似的障碍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应分析其与申请人经营的主要商品上的障碍商标是否明显近似,是否存在差异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进而权衡是否复审争取申请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