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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以案说法(一)--MINI与mini
案由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号:
(2015)高行(知)终字第798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15年9月
诉争商标
在先权利商标
权利人
宝马股份公司
广州珠江美乐多饮品(香港)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第28类汽车模型类
第28类玩具类
申请号
6169130
注册号
851498
申请时间
2007年07月17日
1994年07月25日
注册时间
无
法院判决
1. 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因此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 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3)第136604号《关于第6169130号“M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专业经验
1.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应积极采取复审加撤三、复审加行政诉讼加撤三的组合方案来争取,这样才能因对方一旦没有真实使用而提供不出使用证据被撤销后有利于申请商标的成功注册。
2. 在商标注册申请前要进行商标查询,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来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申请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采取对在先注册商标撤三加申请的组合方案来争取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