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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06月,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壹米滴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对第25997972号“壹米滴答YMDD及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00035号“英美达YMD”商标、第18234458号“英美达YMD”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标识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典型意义】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商评委最终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的“YMDD”是“壹米滴答”的拼音缩写,“YMD”是“英美达”的拼音缩写,两者有对应关系,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标识整体上尚可区分,且汉字是我国官方语音,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主要部分,相关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壹米滴答”、“英美达”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