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关注微信
基础业务
非诉业务
版权登记
税收优惠及资质认定
无偿资助及科技创新
品牌推荐及认定资助
公司注册
400-608-6660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20日,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第19006515号“奥术神座”注册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奥术神座》是申请人旗下“起点中文网”上的优秀作品名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2、被申请人大量申请知名电影、影视剧、文学作品名称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3、“奥术神座”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同时,申请人对《奥术神座》的开发和使用,形成了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是申请人的在先权益。
商评委审查认为:
1、《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了申请争议商标外,还先后申请了三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猫和老鼠”、“倩女幽魂”、“卖火柴的小女孩”、“十面埋伏”等与他人知名文学及影视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就此未有合理解释,亦未提交有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对他人作品名称的复制、模仿,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易误导消费者,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2、作品名称本身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此外,本案争议商标“奥术神座”文字为普通字体表现形式,非特殊的书写形式,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故争议商标不存在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最终商评委裁定:第19006515号“奥术神座”争议商标无效。
【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将他人知名影视及文学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且大量注册,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完全符合《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评审实践中,对于一些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非正常申请行为,《商标法》没有直接适应的条款,审查员往往引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规制,且在评审环节中已逐渐将此法条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实践中也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