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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长沙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第8320072号 “睿轩精装家”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长沙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供其使用第8320072号 “睿轩精装家”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320072号 “睿轩精装家”注册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的规定,旨在避免商标资源闲置。
由于我国现存有效注册商标高达2500万余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难免会遇到已有在先权利障碍——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此时,扫除在先障碍的方式不外乎提起“撤三”、无效宣告或商标共存,“撤三”最为普遍。基于闲置商标甚多,且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往往未能规范使用或未能及时保存证据,企业通过提起“撤三”扫清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实务中具有较高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