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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汽大众(下称申请人)是一家中德合资企业,由上汽集团和大众汽车集团合资经营。于1984年10月签约奠基,是国内历史悠久的汽车合资企业之一。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安亭,并先后在南京、仪征、乌鲁木齐、宁波、长沙等地建立了生产基地。上汽大众生产与销售大众和斯柯达两个品牌的产品,覆盖A0级、A级、B级、C级、SUV、MPV等细分市场。上汽大众将坚持以创新驱动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提升用户满意度,成为“值得信赖、富有创新精神的汽车合资企业”。其名下“朗逸”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属于恶意搭便车。
【审查结果】
商标局审查认为:
争议商标“朗兔”与引证商标“朗逸”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
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第一、当品牌被傍名牌、搭便车时要主动出击,积极利用法律程序争取。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呼叫明显不同,但在字形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共存市场极易造成混淆。
第二、根据近年《商标法》的修改精神及商标局及法院的审查态度,打击恶意注册、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故对于抢注商标要积极利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维权。
第三、企业在核心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可以适当进行防御保护。如大白兔品牌持有者同时注册小白兔、大灰兔、大黑兔等,老干妈品牌创始人同时注册老干爸、老干爷、老千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