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关注微信
基础业务
非诉业务
版权登记
税收优惠及资质认定
无偿资助及科技创新
品牌推荐及认定资助
公司注册
400-608-6660
【案情介绍】
申请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第8209247号 “CIS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对以上决定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我司通过质证后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无法形成证据链。
商标局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司的质证意见在复审中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与网络或电脑设备有关,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非类似商品,且均为自制证据。故,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未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理长期不使用的商标,充分激活商标资源。因此,一方面,对于注册了而不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利用撤三手段排除障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自己的商标被撤三,企业要规范、合理、有效的使用商标,并且保留好商标的使用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