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威名知识产权官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关注微信

知产学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知产学院

“滴滴打车”异议“滴滴传情”:“滴滴”能否为一家独占垄断

日期:2022-03-08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2017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福建省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核定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橄榄油)等商品上使用的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进行初审公告。在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初审公告期间,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其旗下的移动互联网智能叫车系统“滴滴打车”软件进行网上约车,已成为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全新的现代化出行方式,已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滴滴传情”具有明显的复制和模仿其商标的恶意。因此,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滴滴打车”商标为引证商标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滴滴传情”商标的注册。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认为,被异议的“滴滴传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同时也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异议人声称其商标被恶意复制、模仿以及“滴滴传情”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准予“滴滴传情”商标注册。从本案引证商标“滴滴打车”与被异议的“滴滴传情”商标分析,“滴滴打车”已在现实中成为大众口中的固定词语,“滴滴传情”是具有“原生态”的固定词语,两者在当作商标使用时,显著性都比较弱。但固定词语商标核定在特定商品上,两者相结合后,给公众感觉或体味到该商品特有的企业文化和人文情怀或特有涵义,就会显现出特有的商标显著性,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不致于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笔者仅就本案中“滴滴传情”与“滴滴打车”商标显著性强弱进行评析。一、在本案中应首先认定“滴滴”词语的性质,即“滴滴”词语是否应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打车”的权利人专有、垄断和独享。首先,“滴滴”词语不具有显著性。“滴滴”词本身为通用词汇,不是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自创意的臆造词汇,不具有先天的显著性;其次,“滴滴”词汇并未因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期持续使用“滴滴打车”而产生独自的显著性。但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核定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橄榄油)等商品上使用的“滴滴传情” 商标,是取其“健康送万家、滴滴传真情”之意。“滴滴传情”中的“滴滴”含义是点点滴滴的食用油传递着真情,隐喻企业文化和人文情怀的特有涵义,与“滴滴打车”整体含义完全不同,并且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关于近似商标的含义,即“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相似。其中字义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有重要作用,应在具体商标侵权、异议案中全面予以考虑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滴滴传情”与引证“滴滴打车”相比较具有较强显著性,并且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二、仅凭商标构成要素部分“滴滴”词汇,不足以认定商标近似。《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回到本案,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滴滴打车”商标是作整体性使用,如核定使用在第39类的汽车出租、运送乘客; 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主要识别部分是“滴滴”一词,而“打车”一词是人们日常生活当中乘坐出租车的通常用语,当“滴滴”与“打车”组合时,“滴滴”一词更令人会理解成或想象成汽车喇叭发出的“嘀嘀”声音,“滴滴打车”前后两词汇均是通用词语,缺乏显著性。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核定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橄榄油)等商品上使用的“滴滴传情” 取其“健康送万家、滴滴传真情”之意。“滴滴传情”中的“滴滴”含义是点点滴滴的食用油,隐喻着很、非常的意思,与“滴滴打车”整体含义完全不同,并且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三、“滴滴打车”和“嘀嘀打车”早已进入公共领域,不易与异议人的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日常生活消费群体一般不会认为“滴滴打车”或“嘀嘀打车”是当做商标使用核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不会直接联系或联想到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滴滴打车”或“嘀嘀打车”是中国即时司机服务平台,为用车人提供专业、便捷、安全、规范的司机服务的通用名称。“滴滴打车”和“嘀嘀打车”一词已被人们普遍使用。因此,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因其对包含“滴滴”一词的“滴滴打车”文字商标享有专用权,从而将“滴滴”一词垄断占有。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固有词语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显著性及近似程度,应遵循个案分析,个案认定原则。应从具体固有词语商标字义,并结合所核定的商品来评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和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不能一味认为固有词义或成语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显著性,驳回注册或直接认定被异议复制和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恶意。

关于我们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关注我们
微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

  • 首页
  • 联系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