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21)-兰博公牛LANBOBULL商标无效宣告案  | |||
案由  |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 商评委审理  | 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审理机关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审判时间  | 2019年  | 
争议商标  | 
  | 引证商标  | ![]()  | 
权利人  | 兰州金海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权利人  |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指定类别  | 第17类塑料管等  | 指定类别  | 第9类插座、插头等, 第17类塑料管、绝缘材料等  | 
注册  | 13259906  | 注册号  | 6848279、 1310066、942664  | 
申请时间  | 2013年9月17日  | 申请时间  | 1995年05月26日等  | 
注册时间  | 2015年1月21日  | 注册时间  | 1997年02月07日等  | 
商评委裁定  | 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兰博公牛”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公牛”,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而且申请人“公牛”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
专业经验  | 1、 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一般采取主要识别部分比对的方法,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整体含义等因素。 2、 申请商标不应攀附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 对待恶意注册从严运用商标近似裁量法律标准。一方面对知名度高、独创性强的引证商标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恶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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