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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74129号“小美”商标不予注册案

日期:2023-12-08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异议人上海酉米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宜言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第59974129号“小美”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14748680号“美”、第17463560号“美MEI”等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小美”指定使用于第33类“清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48680号“美”、第17463560号“美ME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葡萄酒;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南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决定第59974129号“小美”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异议人“美”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异议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通过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法留给了相关利益权利人3个月的商标异议期限,相关利益权利人可以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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