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和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对第28678959号“鲜乔斯 fresh choice 及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09474号“汇信良品及图形”、第10186622号“图形”共2件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
商标标识如下: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有显著性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2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近似。
【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应从商标本身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是否近似。本案中,商标局在审查阶段认为图形构成近似遂驳回申请商标,但忽略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间的区别,且图形一般仅起装饰及辅助作用,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文字,本案尚有可识别文字“鲜乔斯”,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文字部分加以区分。
另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组合商标可能因为某一方面近似被驳回,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积极利用复审程序争取。我国目前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商标资源量有限,对于重要商标建议利用复审程序争取,尤其对于组合商标,在整体区别较大的情况下,复审成功率较高。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