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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爱家鸽皇”商标无效案

日期:2022-02-24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因“鸽皇”与“鸽牌”较为相近,“爱家鸽皇”商标无效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1)京行终1374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诉争商标

001.png

在先权利商标

002.png

被告

重庆老山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原告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使用商品

9类 科学仪器

指定类别

9类 科学仪器

申请号

19277626

注册号

3270081

申请时间

2016年03月11日

申请时间

2002年08月12日

注册时间

2018年10月21日

注册时间

2014年02月28日

案情简述

鸽牌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具有攀附“鸽牌”品牌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2020年6月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在数量显示器、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老山城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数量显示器、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诉争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老山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山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汉字“爱家鸽皇”,其显著识别部分“鸽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鸽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志。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各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和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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