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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牦牛”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3-08-04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公牛”构成驰名商标,获两审法院予以跨类保护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3)京行终1592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3年04月28日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杨永强

在先权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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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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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类别

9类 插头、电开关等

指定类别

11类 龙头、浴霸等

案情简述

七匹狼公司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4266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202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坐便器;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坐便器;浴霸”商品与公牛公司为大众所熟知的“插头”等商品关联性不强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公牛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认定错误,予以纠正。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942664号“公牛BULL及图”构成驰名商标,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牛公司的利益予以保护,根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不再对引证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评述。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法予以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牛公司提交的引证商标942664号“公牛BULL及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广告宣传资料、获得的各项荣誉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公牛公司的引证商标942664号“公牛BULL及图”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插座”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上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公牦牛”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942664号“公牛BULL及图”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公牛”,构成对引证商标942664号“公牛BULL及图”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942664号“公牛BULL及图”藉以驰名的“插座”商品存在差异,但两者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有一定重合性。诉争商标使用在“龙头;坐便器;浴霸”商品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公牛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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