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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美团 MEITUAN”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3-06-20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美团”商标认定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3)京行终1472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3年05月30日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山西天然美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在先权利商标

image.png 

诉争商标

image.png 

指定类别

35 广告销售

指定类别

16类 卫生纸等

案情简述

三快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20196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调查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三快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确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2014年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已达驰名程度。在此情形下,诉争商标原注册人金凯利公司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知名度,其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美团”,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考虑到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消费者群体广泛,诉争商标在“纸”等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提供者系三快公司或与三快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三快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天然美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经过三快公司的持续使用,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美团”,引证商标为“美团”文字商标,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形下,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二者的消费群体为较高的重合度,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原注册人通过摹仿引证商标的方式注册诉争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三快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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