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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秘”商标究竟是“维多利亚的秘密”还是“维吾尔族的秘方”?

日期:2022-04-15
来源: 上海威名

“维秘”商标究竟是“维多利亚的秘密”还是“维吾尔族的秘方”?

案由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案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20年5月

引证商标

image.png 

诉争商标

image.png 

被告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原告

朱某

使用商品

03类 日化用品

指定类别

03类 日化用品

申请号

4481219

注册号

9132008

申请时间

2005-01-25

申请时间

2011-02-21

注册时间

2008-09-07

注册时间

2012-02-28

案情简述

朱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9132008号“维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6年6月2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但朱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的整体呼叫及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终,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业经验

1、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上仅是从标志本身、指定商品上判断,而不主动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所以有些打在先知名商标擦边球、傍的商标可能会通过审查予以注册

2、打在先知名商标擦边球、傍的商标即使成功注册也不代表该商标权利稳定有效,原因在于在先知名商标权利人可能会通过事后救济程序—无效宣告对相关商标采取措施。

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判断商标近似,除了标志本身、指定商品外,还应考虑商标的知名度,故在先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而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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